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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开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kaiyun开云 时间:2023-03-15 12:21
本文摘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次]第21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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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次]第21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要求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不要变更如下,第二、第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分类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认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制定促进无害化的《区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归类为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实施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地区生活垃圾来源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当地条件,可以用同样的翻译、定点收集运输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机关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工作。”三、第5条规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敦促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商、综合规划、指导和检查评价,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收集、运输、处置和再生资源再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相互协商,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遵守生活垃圾生产者的责任,增加生活垃圾生产,分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不道德行为进行举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工作,充分发挥范式,带头。”5.第8条第1款规定:“本市根据减少尾气罚款、减少尾气罚款、混合垃圾罚款、分类垃圾回收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价格、容易没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加强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第六,第九条缩短一段,作为第三段:“市科学技术部应当会同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

希望并反对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可分解的垃圾袋等研究和应用。”7.第10条减少第1款。第1段说:“本市加强生活垃圾来源,加强环境保护、全过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进参与全社会共同垃圾分类。”将第3段改回第4段,改为“教育部门应将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和处置的科学知识分类为中小学及学前教育”。

8.第12条第2款规定:“本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计划应通过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认生活垃圾集中在收集、运输、废弃设施、再生资源再利用设施的整体布局上。专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流程、流量。“第9、24条减少第3段,第2、3、4段:”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本市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应用于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增加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纸箱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必须用于租车服务,并自由选择经营用于环保包装材料的租车业务的企业。

”本市希望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重新使用快递包装材料。“10。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改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无纸办公,提高再生地的使用比例,不得用于重复使用杯具”。11.第26条减少第1款,以第1款为准。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食堂、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用于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接收塑料袋。"将第一段改回第二段和第三段,并更改如下. "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库服务提供者、酒店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收取重复使用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应设置醒目的通知标志。重复使用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及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公布给社会。

“餐饮经营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要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适当饮食。得到饼干的人可以在发出警报后,将费用缴纳到合理的限度。

”12.减少一个,第27条:“本市采取措施,逐步实施纯债券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设置符合标准的厨房垃圾处理装置。“13。

将第28条改为第29条:“市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再利用体系建设计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再利用体系,合理配置再生资源再利用网络,制定再生资源再利用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再利用市场秩序,反对再生资源再利用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部应把生活垃圾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化利用及生产者责任扩张制度归类为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政策。”14.将第31条第1款、第2款改为第32条:“本市根据全过程管理、系统交涉、科学分类、适应环境处置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减量化、资源化、识别方便、分类投入不利的原则、本市生活垃圾的特点、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开展调整。“将第3款重新改为第33条”,生产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1)要根据食物垃圾、可回收品、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适当标记的收集容器。”(2)废弃旧家具家电等体积小的废品,单独堆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登记的地方。

“(3)建设垃圾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拒绝情况堆积。”(4)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灰土,将分别投入适当的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登录的地方。

“(5)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其他规定。”删除第4段。15.将第32条重新变更为第34条,第2款变更为“不能按照前一款的规定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有者的情况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有者,并向社会公布”。

16.将第33条重新改为第35条,将第1款第2项改为“(2)在责任范围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宣传,管理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把两个减少到第二个,第三个段落。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有者找到不按照分类标准投资的人,就有权拒绝修改。投资者拒绝修改的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必须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市中心建设部门门要敦促房地产服务企业依法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的义务。“十七。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1)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办公室或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种收集容器。”(2)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在公共地区设置食物垃圾、其他垃圾两个收集容器为一组,至少在一个生活垃圾交换点设置可回收的物品,并将垃圾收集容器置于危险境地。(威廉莎士比亚、模板、垃圾收集、垃圾收集、垃圾收集、垃圾收集、垃圾收集、垃圾收集)“(3)其他公共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两个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可以根据可回收产品、有害垃圾的种类、处理使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收集容器对生活垃圾分类的颜色、图文标记、设置标准、位置等,并向社会公布。”18.减少一个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19.将第40条重新修改为第44条,第一段为:“(1)按照计划收集分类、运输等多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工作时间等,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人员。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机关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有者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有权拒绝修改”的第二段减少。强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不纠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要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20。将第43条恢复为第47条,第1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延缓厨房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21。将第44条重新变更为第48条,第1款规定:“新建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计划、标准,实时配备废弃蔬菜、水果现场处置设施。建成的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不具备荒废的蔬菜、水果废弃设施,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机关应补充。没有保健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2。将第47条改为第51条,减少第1款。

第2段说:“生活垃圾集中在运输处置设施上的运营管理机关在收购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有权拒绝收集生活垃圾、修改运输单位。强迫不改正的,要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23。

将第49条改为第53条:“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入、收集、运输、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科技化水平。”24.第50条恢复为第54条,第1段应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监督,实行单一制度,进行分类评价,实施成果管理。找到不符合规定的,敦促及时修改。“25。

将第53条重新变更为第57条,减少一条,第2段,“执法机关有权根据本条例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1)转移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b)查询、复制与检查对象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

(3)对用作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不依法调查和扣留。”(4)为了调查相关违法行为,敦促公安机关不要提供帮助。“26。

将第54条改为第58条,减少第1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分类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将第一段改为第二段:”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做到的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将生活垃圾分类归类为居民公约或村庄规定,在居住地区设立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讲师,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地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27。第59条减少一个。”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等各种社会团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宣传、模式等,参与生活垃圾管理。

“第61条:”环境卫生、循环经济、房地产服务、旅游酒店、饮食烹饪、家务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共同前进。“29。

减少一个第六十二条:“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30。减少一个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堂、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用于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修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万韩元以上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库服务提供者或酒店经营机构主动向消费者取得再使用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修改。一个地方将被处以5000韩元以上1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万韩元以上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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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将第58条再次改为第66条:“违反本条例第31条规定,再生资源再利用经营者未分类储存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再次违反规定,一个地方将被处以5000韩元以上1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减少32,1个为第67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33条规定,责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修改,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万韩元以上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说服。对拒绝说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书面警告。如果再次违反规定,将在一个地方处以50韩元以上200韩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处罚的个人、强行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第33、第59条再次改为第68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35条第1(1)、第2、第3、第4、第6款”本条例第35条第1(5)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未得到许可或未申报的企业和个人生活1万韩元以上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34.将第60条重新改为第6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不处理生活垃圾尾气登记或属性欺诈,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修改。1000韩元以上5000韩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再次改为第七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以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44条第1款(3)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改,处以1000韩元以上1万韩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第36、第64条恢复为第73条,第1款规定:“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47条第2款规定,收集和处置厨房剩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万韩元以上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单击第三次更改如下:“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集和运输食物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时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收集的食物垃圾及其集装箱,处以1万韩元以上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道路通行规定,道路通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允许公安部门使用。”37.将第65条再次改为第74条,表示“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1款(1)项(2)项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命令将生活垃圾集中在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时限的修改上,处以3万韩元以上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废气未超过标准,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展开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1款(3)项(4)项规定拒绝考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在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改,处以3万韩元以上10万韩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发送到城市管理部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下令修改期限,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修改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时限,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1款(6)项、第(7)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在运输、处置设施上的运营管理机关,根据公共发表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拒绝公开处置设施运营数据或对外开放设施,责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修改,罚款2000元;强迫不改正的地方是5000韩元以上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38。将第66条重新改为第75条,改为“违反本条例的不道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若干处分规定,本条例不作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处分”。39.将第68条重新改为第77条,将第4段和第5段分为第二项,并指出:“(2)食物垃圾、家庭中的蔬菜老大叶、瓜皮核、剩余食物、废弃食物等容易腐烂的垃圾。

专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团体食堂,从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骨头、水产品、牲畜内脏等。其中,“荒废食用油”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和油水混合物。

“第四个,第五个项目,减少两个。”(4)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毒性强的有害物质,主要是废弃电池(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废弃(荧光灯、节能灯等等)、废弃 “(5)其他垃圾是指厨房垃圾、可回收物品、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无法识别类别的生活垃圾。”删除第40、51、64条的“公共卫生”。

41.将第62条的“原菌机关”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将相关条款的“旧,现”改为“旧,菜”,并对部分主管部门的称呼、相关条款的文字和条文顺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更。

这项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没有根据要求进行适当的更改,而是有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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